第一,细化审前和解规则。明确和解程序的启动条件、协商流程、最低赔偿基准及协议公示要求,为审前和解程序启动与运转提供明确制度依据。建立“动态赔偿计算模型”,将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危害扩散范围、主观恶性等参数纳入算法体系,确保赔偿金额与违法成本、公共利益损害程度形成正相关。构建“双重审查机制”,要求重大和解协议需经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由食药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重构赔偿金管理制度。制定出台食药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办法,划分直接经济损失(如产品召回费用)、间接社会成本(如行业信誉修复费用)、风险预防支出(如未来三年监测费用)赔偿范围,明确各类别的计算标准与权重比例,为赔偿金收取提供明确标准。同时,制定赔偿金用途负面清单,明确禁止用于行政经费补贴、市政工程建设等无关领域,相关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食药安全风险防控等事项。此外,明确赔偿金的使用需接受监督,确保其使用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第三,革新诉前保全制度。可适当放宽适用条件,在案件被刑事立案侦查后,只要存在违法事实且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即视为符合“情况紧急”要件,检察机关即可申请诉前保全。同时,补充完善保全措施适用种类。除传统财产保全外,新增数据保全(如直播销售记录封存)、行为保全(如责令暂停生产线)、技术保全(如植入设备监测程序)等措施,以适应新形势下办案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