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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送来的除草剂有“猫腻”|今晚九点半
时间:2026-03-30  作者:检察日报社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字号:大 | 中 | 小】

今晚九点半


樊某某指使王某某雇用他人
采用替换标签、冒充成分等方式
向各铁路站段批量出售
一批批披着“正规外衣”的伪劣除草剂
为了掩人耳目、稳固生意
樊某某还特意以“专家”“顾问”的身份
主动上门指导铁路站段
施用自己供应的除草剂
……


伪劣除草剂在“内行人”的运作下,大批流入铁路站段。经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北京铁检院”)提起公诉,“内行人”樊某某、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年,各并处罚金。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漫画由AI生成)



不法分子偷梁换柱



每到春回大地、气温渐升,铁路沿线的杂草便开始疯长,肆意蔓延的杂草极易侵入铁轨,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因此,清除杂草、筑牢行车安全防线,是铁路站段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工作。众多除草剂中,甲嘧磺隆可湿性粉剂、苯嘧·草甘膦可分散悬浮液因除草效果显著、适配铁路养护需求,长期以来一直被铁路站段采购。


樊某某长期从事除草剂销售业务,常年向全国多个铁路站段供应相关产品,销路广阔。可时间一久,甲嘧磺隆居高不下的成本让樊某某赚不到更多的钱。思来想去,他觉得非专业人员很难区分各类除草剂的真伪,便动起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牟取暴利的歪心思。


经查,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樊某某以其实际控制及借用的两家公司名义,精心布局。他一边指使他人仿冒除草剂合格证,农药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书,除草剂产品标签、二维码和包装;一边指使王某某雇用他人,采用替换标签、冒充成分等方式,使用价格相对较低但不具有除根性能的化学成分冒充甲嘧磺隆、苯嘧·草甘膦,通过产品整批替换,向各铁路站段批量出售。


“偷梁换柱”后,樊某某大幅压缩了成本,也找到了一条长期敛财的歪路。伪劣除草剂因为达不到除根效果,杂草“春风吹又生”,各铁路站段只能反复采购、反复施用。为了掩人耳目、稳固生意,樊某某还特意以“专家”“顾问”的身份,主动上门指导铁路站段施用自己供应的除草剂。看到精心编织的骗局一直未被识破,樊某某的胆子越来越大,生意也越做越“红火”。


据了解,在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接到举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一批批披着“正规外衣”的伪劣除草剂流入全国6省(区、市)的16家铁路站段,累计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2024年8月,樊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抓获。次月,王某某也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

厘清“糊涂账”



2024年12月31日,该案被移送至北京铁检院审查起诉。樊某某凭借长期向铁路站段销售除草剂的经历自诩“行业专家”,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如何完善证据链,成为办案工作面临的第一道难关。北京铁检院办案组迎难而上,全面梳理涉案线索,从除草剂生产、销售、购买的全周期链条入手,先后前往北京、河北、山东等地的多家正品生产企业、销售平台及使用单位实地核查,开展4批次除草剂成分鉴定,围绕“正品除草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伪劣产品的成分有哪些”等核心问题层层拆解,自行补充侦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


意识到“偷梁换柱”的行为瞒不住,连产品化学成分都被办案组调查得一清二楚,樊某某抛出新的辩解:“我仅是替换了一部分除草剂,并没有卖那么多。”樊某某认为自己销售除草剂的时间久、数量大、范围广,办案组难以厘清这笔复杂的“糊涂账”,只要数量不多,问题就不大。


办案组逐一对照各铁路站段的招投标材料、樊某某公司的进发货记录及财务报表,结合此前获取的鉴定意见,精准区分每一笔交易中除草剂的真伪,计算伪劣除草剂的实际占比。在此基础上,结合核算同类合格除草剂的中间价格,办案组最终精准核定了全部伪劣除草剂的销售金额。


在案件事实和犯罪数额面前,樊某某仍不死心,再一次辩解:“虽然我替换了除草剂,但我替换的是真除草剂,能够达到除草效果,是客户不懂,误以为只有甲嘧磺隆才好用。”


鉴于有关除草剂的销假、销劣类案件较少、专业性强,且樊某某始终寻找借口规避罪责,办案组聚焦案件行为认定问题,专门邀请北京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种植支队执法人员及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在农药、行政法学、刑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论证,厘清案件法律适用难点。


综合全案证据及与会专家的讨论情况,办案团队最终得出结论,甲嘧磺隆适用于铁路沿线等非耕地防除杂草,能有效除根且持续期较长,而被樊某某用以冒用替换的成分,适用于耕地防除杂草,对铁路沿线的杂草起不到长期抑制的效果。因此,樊某某、王某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接受审判



2025年5月,北京铁检院以樊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多轮举证质证、辩论,将证据、事实完整准确地呈现给合议庭,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合议庭全面采纳。


同年11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樊某某提出上诉。


今年1月,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重点围绕犯罪数额、造假次数、产品流向等关键情节以及证据链条完整性、法律适用准确性等核心问题进行复核,讯问上诉人,核实卷宗材料,确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2月28日,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假冒除草剂不仅扰乱农资市场秩序,更因药效不达标,无法有效清理铁路沿线杂草,直接威胁铁路运行安全,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建议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理后,于3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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